首届南方医事法学高峰论坛暨医事法学继续教育学习班在广州远洋宾馆胜利召开
发布日期:2012-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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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真实反映医事法学现状,促进医患关系和谐发展,加快医疗法治进程, 2012年11月9-10日,首届南方医事法学高峰论坛暨医事法学继续教育学习班在广州远洋宾馆胜利召开。
本届高峰论坛由广东省医学会、广东省法学会、广东省律师协会、广州市法官协会联合主办,广东省律协医疗法律专业委员会、广东省医学会医事法学分会、广东省法学会卫生法学研究会、广州市律师协会医疗法律专业委员会联合承办,上海罗氏制药有限公司协办。
政府官员、专家学者、知名院长、医师、药师、法官、检察官、律师、媒体人士等300多位各方精英参加了高峰论坛,共同展开融医、法、理和情等多层次、多视野多领域和多专业的高端学术交流和专业研讨。
首届南方医事法学高峰论坛开幕式在9日上午9:00准时举行,广东省医学会医事法学分会主任、广东省律师协会医疗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宋儒亮教授担任开幕式主持,广东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常务副主任张宇航、广东省卫生厅副厅长耿庆山、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陈鲁峰、广州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向金华、广东省医学会会长黄庆道、广东省法学会专职副会长兼秘书长陈瑞光、广东省法学会卫生法学研究会会长、南方医科大学党委副书记姜虹、广东省律师协会副会长朱征夫等领导嘉宾分别发表了开幕致辞。广东省医学会秘书长朱宏也出席了本届论坛。
图为与会的主要领导嘉宾集体合影
医疗纠纷已成重要诉讼领域 医事法学研究应运而生
“医学与法学是两个不同的学科,复合型人才缺乏。”广东省律协副会长朱征夫在论坛开幕上提出,医疗纠纷已经成为重要的诉讼领域,法律人没有理由袖手旁观,应在医疗纠纷的处理,医患矛盾的化解做出自己的贡献。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向副院长金华则在开幕式致辞提出,“本次论坛具有重大的意义,在社会分工愈加细密,医学与法学都是两个专门的领域,医生很少有懂法律的,法官也很少有懂医学的。人们也一直认为这没什么问题。医学需要法律的保护,法官也需要与医生交流。法院受理大部分案例都会涉及患者对病例的怀疑,对病历的真实性产生怀疑。但随着社会交流的增加,医事法学会相应诞生。”
广东省医学会黄庆道会长在会上透露,广东省医学会医事法学分会成立于2011年,多角度多视角研究和处理医疗事故赔偿纠纷,对医疗事故鉴定的前沿问题展开探讨,为促进医患和谐、推进医疗法制进程做出了努力。
广东省卫生厅耿庆山副厅长提出,在党的十八党顺利召开之际举办首届南方医事法学论坛,它不仅关系到和谐医患关系的构建,还关系到医务人员的依法维权自律。本次是四个学会联合举办,多元的视角。论坛的涉及面非常广,包括了诊疗规范,医疗风险,还包括了肿瘤规范、专家共识、抗生素的使用、器官移植和脑死亡的讨论等。理论前沿,并具有现实意义。医学要通过法律的保护,法学也要理解并尊重医学。行业学会有待于发展壮大,现在这一论坛是很好的开端。医疗纠纷调解就有赖于法学专家和医学专家。我们要共同努力。医学专家要向法学专家学习,认真思考。在讲话的最后,耿庆山副厅长表达了对法学界的同志们的感谢,他认为是他们的帮助,医务人员才得以处理这些医疗问题。还有医患和谐关系构建过程中,使得医务人员工作更幸福,更有尊严,他提议在座的全体医务人员,感谢法学界的同志们。并衷心祝愿本届论坛取得圆满成功。
广东省法学会卫生法学研究会会长、南方医科大学党委副书记姜虹代表三家承办单位致欢迎词。首先,对出席会议的各位领导,各位嘉宾和代表表示热烈的欢迎,对各主办单位表示衷心的感谢!她指出,近年来医疗纠纷不仅在数量上逐年增多,而且在争端的表现形式上也日渐激化,冲突不断升级。因此,加强医事法学的研究,特别是加强医事法学总的热点,难点的研究,正确利用医事法学规范解决医疗纠纷显得特别重要。出席今天会议的大多的都是来自医事法律教学以及研究和实践于一线的专业人员。希望各位代表要以主人翁的姿态,解放思想,积极参与,畅所欲言,奉献智慧,撞击出思想火花,进一步促进广东医事法学的发展。
论坛主持既有业界翘楚,也是专业高手,他们都是重量级的嘉宾主持。比如广东省医学会副会长、广东省法学会卫生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广东省医学会循证医学分会主任、 南方医科大学南方医院院长耿仁文;中国医师协会内镜医师分会胸外科内镜与微创专业委员会主席、广东省医师协会胸外科医师分会主任、广州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院长何建行;广东省法学会卫生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南方医科大学珠江医院院长曾其毅,中国医院协会人力资源管理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广东省人民医院副院长何斌;广东省医学会医事法学分会副主任、中山大学附属第三医院 副院长、中山大学附属第三医院岭南医院执行院长杨扬;广东省医学会医事法学分会常委、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审判长官健,它们分别代表各自领域,引导参与人,围绕主题进行了有前瞻性的专业研讨和有传承意义的价值分享。
专家热议七大医事法学前沿难题。来自医学、法学、律师、法官等多方专家就医事法学领域的具体问题进行热烈讨论和交流探讨,此次高峰论坛选题直面当前社会所关注的七大热点问题:既有关于医疗冲突处理的——医院管理的危机处理、医疗纠纷处理的法律难点、医疗损害鉴定应该怎么做、医疗行为过程中法与情的竞合分析;也有临床规范治疗活动的——肿瘤诊疗规范的法律效力、抗菌素使用引发的法律风险和防范、器官移植与脑死亡等。
本次论坛采取讲座、沙龙等形式,不仅便利于各方在表达观点、在分歧争辩中形成共识,既能为医院管理和医疗纠纷处理提供良好的路径和合法有效的方法,也能让医疗活动能更科学、有序和理性的开展;既能也为处理医疗法律问题上提供更合法、更专业的引导,而也能体现以人为本、建设医疗法治的目的。
精彩回顾
谈医院危机处理
突发事件不是危机,只有突发事件持续性的发展并且不受控制时方属于危机。危机处理是对危机的应对,以及对危机处理之后的善后。危机处理是医院面临的危险和挑战。医院是危机高发的单位,既包括管理上的危机、经营的危机,公共形象的危机、自然灾害的危机。医院首先面对的是各式各样的病人,会出现各种不可预料的情形。医院的危机管理是对于已经出现或长在蔓延的危机得以处理,并向良好的方向转化。
——中山大学附属第三医院陈规划院长
上图为:中山大学附属第三医院陈规划院长作题为“医院管理的危机处理”的专题报告
下图为: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邓娟闰副庭长作题为“医疗纠纷处理的法律难点”的专题报告
谈医疗纠纷处理的法律难点
近五年来,广州市法院受理的医疗纠纷案件呈上升趋势。医疗纠纷涉及鉴定多,审理期限长,且有涉及多项鉴定、二审重新鉴定的。一审一般在一年以上,调撤率低,改判、发回的比例高,信访、维稳压力大。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邓娟闰副庭长
谈肿瘤诊疗规范的法律效力
关于诊疗规范的法律效力,我国侵权法规定是比较明确的,即违反诊疗规范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司法实践中诊疗规范也是判断医疗过错的重要依据。无规矩不成方圆,案子到了法院,民众期望法院公正的判决,如果没有判断标准,投射到社会中,就是法律后果的不确定。侵权法赋予了诊疗规范的相应效力。医学是求真的,法学则以公正为诉求。但可能都有局限性。医学不可能一步到位,法学也不可能对权利义务事先全部安排好。专家提出诊疗规范可能有过错,这和法律有相似之处。一部法律颁布以后,可能引起的争论非常大。司法机关要科学合理的适用诊疗规范,就需要双方更多的交流,澄清对一个问题的理解,促进共识。以促进和谐医疗纠纷化解机制的建设。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魏巍法官
卫生部制定的诊疗规范本身不是法律,不是强制性的,但是有了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如果医疗机构违反了诊疗规定,就推定医疗机构存在过错。所以这个规范可能成为司法机关确认诊疗是否有过错的依据。怎样规范医疗行为,怎样化解医疗纠纷,是需要建立一个医疗行为的规范体系,这一体系应当包含三个方面的规范,一个是医疗技术方面的规范,一个是医疗道德方面的规范,一个是医疗法律方面的规范。
——广东省律师协会医疗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陈国翔律师
谈医疗过程中法与情的竞合
医疗行为过程中法与情的竞合分析。法与情的竞合其实一个老话题,有时涉及到一个道德与法律,法律与人情的重合,但在医疗服务过程中,法与情经常引起冲突,如何平衡,在实践中是个很棘手的问题。2007年11月27日,发生在北京朝阳医院孕妇死亡案就是极端案例。在该案中,肖志军拒绝为分娩的未婚妻李丽云签字,行剖腹产手术,致使李丽云延误抢救时间而死亡,该案件尽管发生已有五年时间,但是对于我们医疗行为,对于医疗行为的法与情的思考远远没有停止,争论也没有休止。
——广州南方医科大学珠江医院曾其毅院长
“在医疗行为过程中,情与法具有一致性,法与情的冲突是永恒的,但是本质是一致的,本质上都是对生命权健康权的保护。情与法的平衡,医生个人的抉择很重要。有待学者将情也成为思想的正义。”
——广东省法学会卫生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杜仕林
法律上讲竞合,各取其一,要么取法,要么取情。但情与法并非是必须取其一。知情同意权问题,朝阳医院的案子,是个典型案例,为何一定要签字才能抢救?我觉得这问题,可能有个误读。患者的签字是医院保护自己的一种方式,是一种抗辩权。在紧急情况先要求患者签字才能采取措施这种规定是从保护医院的角度来规定的,但不是一种义务,不主要是义务,而主要是一种权利。这种情况下我没有采取措施我没过错。但如果未签字而采取医疗措施了,如果在技术和其他方面没有其他过错,我认为在民法上不是违法行为。未签字抢救而又出了问题的?最终要看医院在抢救过程中和技术上有没有过错,即使有过错,我们也要看与后果有没有因果关系等等。因此情与法并不矛盾。其次,要正确解读知情同意权的问题。谈到医疗事故的问题,医疗事故与医疗损害之间,医疗损害是上位概念,医疗事故是下位概念。所以目前在审判中以侵权责任法为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基本与我们处理是医疗纠纷的暂时没关系了,但不等于这个条例没用。他在行政管理中还是有用的,医疗事故鉴定还是继续进行。发生事故后,有没有构成医疗事故,这也是行政机关管理医院、管理医生的一个手段。在民事纠纷领域中不直接进行医疗鉴定,但现在法院,则不再进行医疗事故鉴定,而是进行医疗过错鉴定。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佘琼圣副庭长
谈抗菌素
“我国是生产抗生素的大国,今后万一产生超级病毒,则是相当危险的。抗生素产生的原因有很多,医生、患者、还有体制上的,即以药养医。现在有6000多家药厂,如果抗生素的比例大量减少,会有大的失业问题,影响社会稳定。有人提出现在法律法规太多,令人困惑;出台了抗生素使用办法,但这个办法幅度不大。抗生素的危害已经很严重了,最好是使用特殊管理的方式和方法管理抗生素。”
——广东药学院医药商学院副院长翁开源
呼吁脑死亡立法
“很多发达国家均有脑死亡的规范了,一旦脑死亡确定,则放弃抢救。因为一味的花费医疗资源抢救是徒劳的,也加大了家人的精神和物质的负担,同时也是对死者的不尊重。国外的脑死亡立法规定在此时还可以进行器官的摘取。因为有很多人在等待器官的摘取。因此脑死亡体现了社会的进步,减少了对家人的折磨,体现了对死者的尊重,最后才是器官移植的问题。脑死亡的立法是一个漫长的过程,我们呼吁尽快实施脑死亡立法。”
——南方医学大学珠江医院器官移植科主任赵明
脑死亡与器官移植有联系,但没有必然联系、因果联系。不是因为提出了脑死亡概念便提出了器官移植问题,脑死亡概念的提出及推广并不能解决器官移植的问题。关于脑死亡立法问题视乎实践成熟的程度,实践如果不成熟,则可能会影响立法将来的效果。目前全世界范围内提出脑死亡的概念已经40多年了,器官移植的技术也已成熟。因此,制定法律条件基本成熟,可以现制定部门规章,然后再上升到法律层面。
——广东省医学会卫生法学研究会副会长邓坤金教授
高峰论坛为省高院开展医疗损害鉴定提供了一个澄清平台
近日,广东高院出台医疗损害鉴定新规,指定20家机构并统一鉴定模式的新闻备受关注。借助首届南方医事法学高峰论坛的平台,广东省高院司法委托办公室主任郭柏林特地就社会对该新闻的误读进行澄清。“我们规范的是法院受理案子后,法院自己委托所指定的名单,解决法院的医学方面鉴定工作,不包括社会的医疗损害鉴定。”省高院澄清,近日广东高院指定了20家医疗损害鉴定机构,是特指全省法院在受理案件后需要做医疗损害鉴定委托时的名单,并不包括社会的医疗损害鉴定。
此外,对于医疗鉴定中,临床专家是否应该签名以及是否应该出庭作证也引发了与会专家的热烈讨论。“迟来的正义就不再是正义。鉴定耗时非常长。本来规定30个工作日,实际上启动一个鉴定,到拿到结果,不管医学会鉴定还是司法鉴定,大多半年以上。”杨会林律师还认为,“医学会鉴定上盖个章没有人签字。患方对鉴定不服,他不知道找谁。”到了法庭上,一些参与鉴定的专家多不愿意出庭作证或者接受咨询,因此也让一些患者质疑公正性。
广东省医学会医疗事故鉴定办公室副主任沈利频表示,他们在新一届专家库成立时让专家填了表格,看他们是否愿意签名和出庭。近日一部分结果出炉,专家库有2400多名各个领域的临床医疗专家中有20%的专家,也就是将近500名专家愿意签名和愿意出庭。他认为这是很大的进步。省医学会也在思考如何促进专家愿意签字和出庭。
继续教育学习班引发频频互动
2012年11月10日,医事法学继续教育学习班正式开班,广东省医学会医事法学分会副主任、广州医学院第三附属医院党委书记赖永洪教授代表主办方作了致辞。赖永洪教授提出,在医学领域,医事法学可以说是基础。再好的医生,脱离了法的约束与要求,轻一点会导致事故,重一点可能会身陷囹圄。希望在医学领域,给冷冰冰的法律以温度。在面对病人的时候,希望我们能用有温度的法律去对待他们。依法行医的推进, 与法的结合,不仅仅是在今天、现在,更重要的是在未来。我们每时每刻都涉及到法律的要求,医事法学在我们每天所做的事情是摸得着、用得上的。医务人员每天面对病人,法律人可能不理解,但肯定都是与法律有关的。赖永洪教授还强调,当前知情同意权、商业贿赂、医院管理等都是我们应该引起重视的问题。今天的学习班应该可以给大家提供一个良好的机会。他建议大家把今天听到的、学到的闪光点记下来,在自己的管理权限上,或者在给院领导的建议中,提出有那写可以改进或加强的。祝愿大家都学有所获。
上午课程正式开始。广东省医学会医事法学分会副主任、南方医科大学南方医院办公室副主任田柯首先讲授“医疗知情同意”,从医方角度探讨如何与患者沟通,保障患者及其家属的知情同意权,同时防范因侵犯知情同意权可能带来的法律风险。
广东省医学会医事法学分会常委、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刘治家通过法院判例引发的思考进行深入的“医疗纠纷案例解读”,从医疗纠纷的防范到医疗纠纷的处理都提出了精辟的见解,刘治家副院长强调,医院在医疗纠纷处理方面应当转变观念:
院内没有鉴定为事故,不等于医学会不鉴定为事故,医学会没有鉴定为事故不等于不承担赔偿责任。
广东省医学会医事法学分会委员、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付洪林以行政法官之视野讲授“医院管理中存在的法律风险与防范”,付洪林庭长对医院在管理过程中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进行了梳理,他认为要采取以下措施进行风险防范:一是加强法律培训和完善工作流程;二是强化危机意识,提高危机处理能力;三是正面应对,积极应对业已形成的纠纷。
正因为要提高医院的危机处理能力,因此,“医疗机构如何建立新闻发言人和新闻发布制度”由广东省委党校社会和文化教研部汤红副教授娓娓道来,结合现实个案,汤红教授讲述了设立新闻发言人的目的以及新闻发布制度的建立各种做法和注意事项。
下午的课程更是语重心长。广东省医学会医事法学分会委员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庭审判第四庭副庭长洪嘉忠,广东省医学会医事法学分会常委、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公诉三处调研员杨金顺分别从法官、检察官视野谈“商业贿赂犯罪的风险与防范”通过他们的专业解读,既阐明商业贿赂行为的危害,以及触犯商业贿赂犯罪可能遭受的刑罚,更提醒、警醒不要轻易以身试法。
广东省医学会医事法学分会常委、深圳市儿童医院钟山院长则主讲“八毛门”事件与舆情危机应对,与上午汤红副教授的课程进行相互对应和实例剖析。作为“八毛门”事件的主角,钟山院长分享了该院在处理“八毛门”事件的一些做法和经验,他提出,“八毛门”事件被公认为中国医患关系史上一个里程碑式的事件,以病人和媒体的公开道歉完美收官。我院是因为应对这场危机的专业和大度,以及勇于面对媒体、善以利用媒体,在舆论的讨伐下坚持科学、适时地阐述自己的意见、始终关心患儿健康的做法,受到国内各大媒体和各级政府的褒扬。正是这种胸怀和作为,最后赢得了社会各界的理解和尊重。
全天近6小时的课程非常紧凑,学员与讲者的互动频繁,一次又一次掀起全场的高潮,全体参会人员热情高涨,针对自己的疑问踊跃提出,讲者也就各位学员提出的问题作出了简明扼要的回答。
最后,作为本届论坛的主席之一,广东省律师协会医疗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广东省医学会医事法学分会主任宋儒亮教授作了闭幕讲话,宋儒亮教授表示,此次论坛形式是首创,是一次聚了政界、医学界、法学界、司法界、律师界、媒体、企业等各领域精英,以领导讲话、主题报告、学术沙龙和自由提问等开放性方式为主要特点、特色和特征的高峰论坛,通过把医疗活动中实际可能遇到的问题和议题摆在学术舞台上,进行现场性、专业性和真实性的的观点碰撞和学术探讨。从效果上看,由两个专题报告、五个学术沙龙、七个专题演讲和众多自由提问构成的高峰论坛活动可以说是“议程紧凑、环环相扣、高潮迭起、精彩纷呈、效果显著”,大家的掌声和二天不懈的坚持表明论坛取得了广泛认可和一致好评。
宋儒亮教授还表示,“本次医事法学高峰论坛活动的顺利举办,达到了四家主办单位和三家承办单位的预期的目标。医事法学是个新的领域,但是每一个进入的人都会碰到这些绕不开的问题。这需要通过学术研究的方式再现和探讨医疗活动中遇到的种种问题并能给出指导性意见和学术思考。实现法治下的和谐医患关系这个目标任重道远。每个人都不可能不生病,每个人生病都会遇到医法问题,就需要有符合法、理和情的答案。希望高峰论坛只是个开头、新开始,要继续下去,搞得更好,也希望大家也能更持续地关注。再次感谢广东省医学会朱宏秘书长、学术交流部陈华红部长、饶璐等医学会领导的大力支持和协助。”
(广东省医学会医事法学分会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