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卫函〔2014〕1277号
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卫生计生局(委),各有关医疗机构、省医学会:
根据原卫生部《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医疗美容主诊医师从业资质及执业的管理办法(试行)》、《广东省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准入工作方案》等精神,现就我省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认定有关工作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材料提交
(一)符合《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医疗美容主诊医师从业资质及执业的管理办法(试行)》第二章认定条件的内地医师及港澳台医师,可申请以认定方式获取我省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申请人应按照本人的医师资格类别和执业范围,选定一个医疗美容主诊医师类别申报,1人限申报1个类别。
(二)申请以认定方式获取我省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的医师,应于2014年11月20日前将申请材料提交至属地地级以上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初审,各地级以上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于2014年11月25日前将初审合格的材料统一报至省医学会。
省卫生计生委及省中医药局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中的医师申请认定我省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的,应于2014年11月25日前以所在医疗机构为单位,直接将申请材料报至省医学会。
香港、澳门、台湾医师申请认定我省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的,应于2014年11月25日前直接将申请材料报至省医学会。
(三)申报认定我省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的人员,提交的申请材料按照《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医疗美容主诊医师从业资质及执业的管理办法(试行)》第四章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执行。
二、资格审核
(一)各地级以上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根据《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医疗美容主诊医师从业资质及执业的管理办法(试行)》有关条款,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材料齐全且初审合格的,以公函形式将合格人员名单汇总表(见附件1)分别报省卫生计生委、省中医药局及省医学会,并同时将申请材料统一报送至省医学会审核。
(二)省医学会应组织我省首届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管理专家委员会委员(每类别不少于5人)对申请人直接提交的申请材料和各地级以上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交的初审合格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且审核合格的,于12月5日前以公函形式将合格人员名单及答辩安排计划一并报省卫生计生委、省中医药局审定,省卫生计生委将于12月上旬在委公众网站上将拟安排答辩的人员名单对社会公示。
三、答辩
经省医学会资格审核合格并经我委公示,且审定同意参加答辩的申请人,应按规定的时间参加省统一组织的答辩。答辩时间另行通知。
四、其他事项
(一)在我省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认定、考试等有关工作中,省卫生计生委及省中医药局不直接组织或指定行业协会、学会组织医疗美容主诊医师岗位培训及考核。申请人的相关材料中免予提交《医疗美容主诊医师岗位培训合格证明》。
(二)各地级以上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各有关医疗机构要做好我省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认定组织工作,及时通知相关人员申报材料。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省医学会或省卫生计生委、省中医药局反映。
(三)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省卫生计生委联系人:项芳、马萍,联系电话:020-83836457;
省中医药局联系人:张艺平,联系电话:020-83821411;
省医学会联系人:李虹、邱森玲,联系电话:020-81230351,传真:020-81861521,电子邮箱:qiusl2006@126.com,地址:广州市越秀区惠福西路进步里2号之六广东省医学会综合评审部。
附件:1.各地级以上市初审合格人员/各单位申报人员名单汇总表 :/view/attached/file/20141117/20141117113537_224.xls
2.广东省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证书申请表(认定) :/view/attached/file/20141117/20141117113645_662.doc
省卫生计生委
省中医药局
2014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