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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医学会章程

 广东省医学会章程

  (修改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广东省医学会,英文名称为Guangdong Medical Association ,缩写GDMA

第二条  广东省医学会(以下简称本会)是全省医学科技工作者自愿组成并依法登记成立的公益性、学术性、非营利性法人社团,是党和政府联系医学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广东省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是发展我省医学科学技术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是广东省医学科技工作者之家。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团结、组织广大医学科技工作者,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执行国家发展医学科技事业的方针和政策。崇尚医学道德,弘扬社会正气。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办会原则,依法维护会员与医学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扬学术民主。促进医学科学技术的繁荣与发展,促进医学专业技术水平的普及与提高,促进医学人才队伍的成长与进步。为会员和医学科技工作者服务,为人民群众的健康服务,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服务。

第四条 本会办会方针: 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科教兴国战略,围绕国家和我省各个时期的科学技术研究重点和卫生工作有关任务开展工作。树立依靠科技进步,面向经济建设的思想。提倡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优良学风,反对学术不端行为。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创造,尊重患者和受试者,倡导“求实、创新、协作、奉献”的科学精神。实行普及与提高相结合,基础理论与实践应用相结合,加强中西医团队合作。发扬救死扶伤,全心全意为人民健康服务的优良传统。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广东省科学技术协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广东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本会办事机构挂靠在广东省卫生厅,并接受其业务指导和管理;本会是中华医学会单位会员,接受中华医学会的业务指导。

第六条  本会会址:广州市惠福西路进步里2号,邮政编码:510180.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推动医学学术交流,密切学科间和学术团体间的横向联系与协作。组织省内外、国内外重要医学学术交流与合作。

二、开展医学信息收集、加工、利用及文献查新等咨询服务。编辑出版医学学术、技术、信息、科普等各类期刊、卫生志书、图书资料及电子音像制品。

三、开展继续医学教育,组织会员和医学科技工作者学习业务,不断更新医学科学技术知识。发现、推荐和培养优秀医学科技人才。

四、开展多渠道、多种形式的医学科普宣传、健康教育活动,提高人民群众的医学知识水平,增强自我保健能力。开展“广东省医学学术直通车”下基层学术活动,提高基层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医疗技术水平。

五、多渠道募集学术发展专项资金,开展医务人员业务培训、临床科研、国内外学术交流等活动。

六、开展医学科技项目的评审与评价、医学临床应用技术的准入评估以及专科医师培养与认证等工作,制造并推广医学临床诊疗指南和技术操作规范。

七、受政府有关部门的委托,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职业病鉴定、医疗损害鉴定等医学相关的鉴定工作。

八、评选和奖励优秀的医学科技成果、学术论文和科普作品,宣传、奖励医德高尚、业务精良的医务人员和学会工作人员。

九、开展医药卫生咨询与服务工作;举办医药卫生科技展览,促进医学科技成果的转化和应用。

十、向党和政府反映医学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依法维护医学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会员提供良好的服务。

十一、开展学风和医学伦理道德建设工作,促进行业自律。

十二、承办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卫生系列专业技术职称评定、新增医疗项目评审、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及其它工作任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类别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两类;个人会员类别为普通会员、专科会员、专家会员和名誉会员。

第九条  各类会员条件

凡承认本会章程,遵纪守法,践行科学道德规范,有加入本会意愿,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为本会会员:

一、  个人会员

(一)普通会员: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

1、高等医、药学院校毕业,获得(执业)医师、助教、实习研究员、助理编辑、技师、药师以上职称;

2、从事与医药有关学科的工作,具备以上相应职称;

3、科学技术其它方面的学会、协会或研究会的会员。

(二)专科会员

取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者。

(三)专家会员

取得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具有较高的学术威望,热心本会和所在专科分会工作。

(四)名誉会员

支持本会工作的国内外著名医学专家或非医学界专家和知名人士。

二、单位会员

与本会专业有关、愿意参加本会活动,支持本会工作,具有一定社会影响、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的医疗卫生、医学教育、医学科研等机构以及医药、医械等企业单位与依法登记成立的社团。

第十条  入会程序

普通会员由本人申请,所在单位推荐,报学术管理与组织管理部审批。

专科会员、专家会员经由本人申请,所在单位推荐,经所在专科分会审核,报学术管理与组织管理部审批。

名誉会员由专科分会常务委员会或本会学术管理与组织管理部推荐,报本会秘书长审核,会长批准。

单位会员由单位法人代表向本会提出申请,报本会秘书长审核,会长批准。

港、澳、台地区及外籍人员要求加入本会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普通会员、专科会员

(一)权利

1、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对本会工作享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3、优先参加本会组织举办的省内、外有关学术活动,并可优先选派出席有关的国际学术会议及出国进修;

4、优先在本会主办的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并优先取得本会的学术资料;

5、享有退会的自由。

(二)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决定,完成委托工作任务

2、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3、参加本会组织有关的社会公益活动;

4、按规定每年按时交纳会费;

5、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二、专家会员

(一)权利

1、除享有普通会员的权利外,还可优先被推选为本会各专科分会委员、专业学组成员、青年委员的权利。可优先推荐中华医学会专科分会委员;

2、优先推荐为本会承担的医学鉴定、医学科技成果评审评奖等工作的评审专家。

(二)义务

1、除履行普通会员的义务外。还应参与本会组织的有关卫生发展战略、政策、重大决策的论证、咨询等活动;

2、参加科普宣传、义诊等公益活动。

3、参加本会有关医学鉴定、医疗技术、项目、成果等评审工作。

三、名誉会员

(一)权利

 享有对本会工作建议权。

(二)义务

 应邀参与本会组织的对广东省卫生工作发展战略、政策、重大决策的论证、咨询等活动。

四、单位会员

(一)权利

1、单位会员中全部符合普通会员条件的医务人员,可免费注册成为普通会员;

2、对本会工作享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3、派代表参加本会组织的国内外有关学术活动;

4、取得本会有关学术资料和信息;

5、要求本会给予技术咨询,协助举办培训班;

6、推荐本单位优秀的学科带头人参加本会的专科分会工作;

7、优先享受广东医学数字图书馆的医学资源和专业信息服务。

(二)义务

1、执行本会的决议

2、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3、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4、按规定每年按时交纳单位会费即单位统一代收、缴纳本单位医务人员会费;

5、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须按规定缴纳会费,会费标准:

一、单位会员会费:

1、医疗单位的单位会员:根据会员单位具体情况(医院等级、住院床位数、在我会任职情况等)核定其缴纳金额。三级医疗机构6-8万元/年(其中副会长单位8万元、常务理事单位7万元、其余三级医疗机构6万元,以最高任职为标准);二级医疗机构 2-4万元/(400张以上床位每年交4万元;300-399张床位每年交3万元;其它二级医疗机构每年交2万元);民营医院及其它类型医疗机构参考上述收费标准进行收费。

2、企业及其它单位的单位会员:5万元/年 。

二、个人会员:

1、普通会员:每人100/年(单位会员中的普通会员,不再另外交费)。

2、专科会员:每人200/年 。

3、专家会员:每人300/年。

4、名誉会员免会费。

三、遵照国家财务管理有关规定,大会责成常务理事会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各类会员证书(会员卡)均由本会统一印制。会员调动工作时,须办理会籍转移手续。

第十四条  个人会员、单位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卡)。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及有关专科分会活动者,视为自动退会,收回会员证书(会员卡)。对其它严重违反本会章程者,须经本会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并通报。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六、通过提案和决议;

七、决定终止事宜;

八、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全省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七条  全省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的,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工作,对全省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每届任期五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职权:

一、执行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决定;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全省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全省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各类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审批年度学术计划和工作计划;

八、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有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每年必须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得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对理事会负责,每届任期五年。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有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有较高的医学专业知识,在医疗卫生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副会长从在职干部中产生,任职时年龄不得超过60周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6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曾受过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学会会长、副会长一届任期五年,最长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本会理事会会议和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全省会员代表大会以及理事会会议和常务理事会会议决议、决定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发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本会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人选及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或办事机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人选。副秘书长须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审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兼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受会长委托签发本会工作文件;

六、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届会长卸任后,可推举为下届名誉会长。

第三十一条  本会设顾问。学术上有杰出成就,对本会工作有重要贡献的,不再担任理事、常务理事者,经本会常务理事会同意,由本会聘为顾问。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可酌情设立若干工作委员会,分别承办理事会交办的有关工作任务。

第三十三条  本会按不同学科或专业,经常务理事会批准,成立相应的专科分会(其正式名称为“广东省医学会××分会”)。专科分会是理事会领导下的分支学术机构,负责本学科(专业)的学术活动。专科分会不具备法人资格,不得另订章程;专科分会实行委员制,委员由有关单位或团体按本会有关规定推荐,经会长(秘书长)办公会批准后组成委员会。委员会每届任期四年。主任委员任期一届卸任的主任委员可任新一届委员会的前任主任委员。常务委员、副主任委员、主任委员候选人由本会审核后交全体委员会等额或差额选举产生。

第三十四条  本会办事机构的专职工作人员的任职、技术职称、工资和保险、福利等待遇,均参照国家和广东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二、国内外个人或单位、团体捐赠;

三、有关行政部门拨款;

四、医疗机构及其它有关单位的资助;

五、在本会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六、本会学术发展基金募集的资金;

七、与企、事业单位开展技术合作的合法收入;

八、利息;

九、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费用于日常活动开支和事业发展。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经费管理

一、本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障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二、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专职财会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三、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全省会员代表大会以及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的监督。

四、本会更换法人代表前,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是公有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意见,须经本会理事会同意后,报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15日内呈业务主管部门审查,经其同意后报广东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核准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须由理事会提出,经全省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代表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到广东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办理注销手续后方可生效。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负责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剩余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会设有会徽、会歌、会旗。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本会2013 95日第八次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广东省医学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广东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核准之日起生效。